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項條文,應由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植物品種及種苗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108年6月12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範例:根據最新修正條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植物品種及種苗進行相關管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也有相應的責任和權限。
立法沿革 3 版
(0771117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71117 制定)
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