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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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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項條文,應由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植物品種及種苗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108年6月12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範例:根據最新修正條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植物品種及種苗進行相關管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也有相應的責任和權限。

立法沿革 3

(0771117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71117 制定)

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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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