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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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項條文,應由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植物品種及種苗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108年6月12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範例:根據最新修正條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植物品種及種苗進行相關管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也有相應的責任和權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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