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0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 2.品種權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核准之品種,應為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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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申請時,如有必要,可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審查核准的品種應當為核准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例如,2019年修正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0條規定中,強調了對品種權的審查程序和核准公告的規定,以確保申請人在取得品種權方面的合法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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