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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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申請時,如有必要,可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審查核准的品種應當為核准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例如,2019年修正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0條規定中,強調了對品種權的審查程序和核准公告的規定,以確保申請人在取得品種權方面的合法權益。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新品種權利得讓與或繼承。
立法理由新品種權利性質上屬於無體財產制,爰明定其權利得讓與或繼承。
(093033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品種權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核准之品種,應為核准公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對於品種權申請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品種之一致性、穩定性、區別性及新穎性等要件進行審查,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令申請人提供新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即屬實質審查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一項。 三、配合廢止異議制度及命名登記,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新品種權利性質上屬於無體財產制,爰明定其權利得讓與或繼承。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對於品種權申請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品種之一致性、穩定性、區別性及新穎性等要件進行審查,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令申請人提供新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即屬實質審查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一項。 三、配合廢止異議制度及命名登記,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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