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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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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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本修正案之重大變革計有:擴大植物品種保護種類範圍、品種權亦適度擴及該品種之收穫物及直接加工物、延長權利期限、採取臨時性保護原則、增訂新穎性寬限期、外國人之申請依國際慣例以互惠方式賦予優先權、新增權利限制事項,包括農民留種、研究免責、權利耗盡等原則,及改善審查、授權與年費繳納制度等,且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現行施行相關法規亦須配合修正,故本次之修正,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資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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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本修正案之重大變革計有:擴大植物品種保護種類範圍、品種權亦適度擴及該品種之收穫物及直接加工物、延長權利期限、採取臨時性保護原則、增訂新穎性寬限期、外國人之申請依國際慣例以互惠方式賦予優先權、新增權利限制事項,包括農民留種、研究免責、權利耗盡等原則,及改善審查、授權與年費繳納制度等,且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現行施行相關法規亦須配合修正,故本次之修正,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資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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