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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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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品種權之准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 二、公開案號及日期。 三、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四、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五、品種特性概要。 六、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七、權利期間。
  2. 2.前項品種權經核准公告後,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品種權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正或補充。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更正或補充後,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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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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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品種權之核准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