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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撤銷廢止他人品種權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該品種之植物種類及品種名稱。 二、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三、申請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撤銷或廢止之理由及證據。 五、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六、申請日期。
  2. 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據,申請人得自提出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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