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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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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所為品種權之各項申請及種苗業登記之申請,應向主管機關以我國文字書面提出。
  2. 2.前項申請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係外文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我國文字譯本或節譯本。
  3. 3.各項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編譯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植物名稱應附註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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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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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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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品種權之各項申請及種苗業登記之申請,應向主管機關以我國文字書面提出。前項申請應檢附之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