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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為之。
  2.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委任書,載明代理權限送達處所。
  3. 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以書面通知該主管機關,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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