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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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時,品種權人、種苗業者得敘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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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24條,此條款是針對品種權證書及種苗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時,品種權人或種苗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的規定。例如,若品種權證書遺失,品種權人可依據此條款向主管機關提出補發申請,並敘明遺失的事由,以獲得新的證書。 參考資料: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相關文件或官方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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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