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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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品種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二、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三、權利期間。 四、品種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之持分。 五、證書號碼。 六、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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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品種權證書的相關事項。根據法條規定,品種權證書應載明品種權人的姓名或名稱、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權利期間、品種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的持分、證書號碼以及發證日期。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申請了品種權證書,根據該法條規定,證書上應該明確載明公司的名稱、植物的學名和品種名稱、品種權的期限等相關信息。 參考資料: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flaw&sub_theme=flaw&third_theme=data&id=1687&subject=flaw
- 第六十一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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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