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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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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2. 2.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3. 3.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4. 4.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5. 5.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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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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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並增定需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者,方發給品種權證書之規定。   三、參酌專利法有關第二年以後年費之繳交規定,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四、參酌專利法第八十四條,增列舉發申請之費用由申請人繳納之。   五、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並增定需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者,方發給品種權證書之規定。   三、參酌專利法有關第二年以後年費之繳交規定,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四、參酌專利法第八十四條,增列舉發申請之費用由申請人繳納之。   五、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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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61 條規定:「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