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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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 2.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 3.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 4.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 5.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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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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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並增定需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者,方發給品種權證書之規定。 三、參酌專利法有關第二年以後年費之繳交規定,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四、參酌專利法第八十四條,增列舉發申請之費用由申請人繳納之。 五、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核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0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7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3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8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4 條條文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並增定需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者,方發給品種權證書之規定。 三、參酌專利法有關第二年以後年費之繳交規定,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四、參酌專利法第八十四條,增列舉發申請之費用由申請人繳納之。 五、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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