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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2. 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3. 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4.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5. 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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