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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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修正施行前未審定之品種權申請案,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 2.本法修正施行之日,品種權仍存續者,其品種權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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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未審定之品種權申請案,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品種權仍存續者,其品種權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酌專利法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在新法實施前已提出申請但尚未通過審查的品種申請案,依修正後新法之規定辦理。 三、因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品種權存續期間已予延長,故參酌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以資明確。
- 審定名詞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酌專利法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在新法實施前已提出申請但尚未通過審查的品種申請案,依修正後新法之規定辦理。 三、因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品種權存續期間已予延長,故參酌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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