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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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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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新品種權利當然消滅: 一、新品種權利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消滅。 二、新品種權利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其權利於權利人死亡之日消滅。 三、新品種權利人自行放棄,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四、新品種權利人未依規定繳納年費,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消滅。
立法理由規定新品種權利當然消滅之原因及起算日期。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權得授權他人實施。 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品種權具有財產價值,為使其發揮經濟效益,應容許權利人得為授權或設定質權,同時為貫徹登記制度,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爰參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增訂。
- 質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771117 制定)
規定新品種權利當然消滅之原因及起算日期。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品種權具有財產價值,為使其發揮經濟效益,應容許權利人得為授權或設定質權,同時為貫徹登記制度,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爰參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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