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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品種權得授權他人實施。
  2. 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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