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60 條
- 1.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 2.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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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60條,該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而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定之罰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依照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7條 主管機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知道之日起三日內,將其發生之基金、財產、市政特種收入或預算,提存中央及其沿革概況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告,其推動執行與成果狀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期報告立法院。 所屬地方機關因本條第二項之原因,無法依本法規定使用之基金預算者,應將其能指支之收支共通條款基金、預算全部或一部,標轉為特種基金、特種預算,並由本條第一項之主管機關移由其他機關主管之。 前項特種基金之納入、預算之編列及其保管使用,適用會計法之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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