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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2. 前項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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