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5 條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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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5條規定: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根據前述法條,如果有人違反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二項關於限制輸出入的公告,將會面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不論是誰擁有這些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都可能會被全部或部分沒收。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違反限制輸出入的公告,將會面臨相應的罰鍰,並且其所屬的種苗或收穫物可能會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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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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