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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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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5條規定: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根據前述法條,如果有人違反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二項關於限制輸出入的公告,將會面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不論是誰擁有這些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都可能會被全部或部分沒收。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違反限制輸出入的公告,將會面臨相應的罰鍰,並且其所屬的種苗或收穫物可能會被沒收。

立法沿革 1

(0930330 全文修正)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考量違法行為之態樣與輕重不同,爰針對有關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部分,提高其罰鍰額度,以收遏阻之效,並配合第五十一條之修正,將適用對象由種苗擴及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   三、其他相關之處罰規定,則配合移列於其他修正條文,另行規定其罰鍰額度。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考量違法行為之態樣與輕重不同,爰針對有關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部分,提高其罰鍰額度,以收遏阻之效,並配合第五十一條之修正,將適用對象由種苗擴及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   三、其他相關之處罰規定,則配合移列於其他修正條文,另行規定其罰鍰額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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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5 條規定:「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