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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
  2.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處分時,並得命令行為人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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