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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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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處分時,並得命令行為人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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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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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3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處分時,並得命令行為人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月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七條本文規定:未經核准命名登記之品種,不得推廣及銷售;而違反者依原條文第四十二條則有處罰鍰之規定。觀諸外國立法例,似無相同之處罰設計,故修正條文將原條文第七條及相關處罰依據一併刪除。   三、其餘有關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處罰,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因時空環境變遷,罰鍰額度已不合時宜,酌將罰鍰增加為六萬至三十萬元。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七條本文規定:未經核准命名登記之品種,不得推廣及銷售;而違反者依原條文第四十二條則有處罰鍰之規定。觀諸外國立法例,似無相同之處罰設計,故修正條文將原條文第七條及相關處罰依據一併刪除。   三、其餘有關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處罰,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因時空環境變遷,罰鍰額度已不合時宜,酌將罰鍰增加為六萬至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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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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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