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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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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2. 2.該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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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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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種苗業登記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登記年、月、日。   二、種苗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三、經營種苗種類及範圍。   四、資本額。   五、從事種苗繁殖者,其附設苗圃之地址。   六、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一、明定種苗業登記證應記載項目。   二、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0930330 全文修正)

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該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UPOV模式法第四十二條與日本種苗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於品種名稱之使用加以強制規定。   三、為避免造成品種申請案件之誤植,便於種苗品種之管理,明列不論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保護期限是否屆滿,均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 商標名詞
(0771117 制定)

一、明定種苗業登記證應記載項目。   二、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UPOV模式法第四十二條與日本種苗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於品種名稱之使用加以強制規定。   三、為避免造成品種申請案件之誤植,便於種苗品種之管理,明列不論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保護期限是否屆滿,均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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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2 條規定:「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