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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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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種苗業應具備條件或設備標準,經主管機關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六個月以下之營業,復業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並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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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7條的釋義,因為這不在我的知識範圍內。

立法沿革 1

(0930330 全文修正)

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種苗業應具備條件或設備標準,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六個月以下之營業,復業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並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廢止其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係關於違反種苗業登記管理規定處罰之依據,罰鍰酌予調高為三萬至十五萬元。   三、有關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有關病蟲害防治問題,另由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規定規範,爰予刪除第二項。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係關於違反種苗業登記管理規定處罰之依據,罰鍰酌予調高為三萬至十五萬元。   三、有關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有關病蟲害防治問題,另由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規定規範,爰予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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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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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7 條規定:「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種苗業應具備條件或設備標準,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改善而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