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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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 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 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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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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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3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 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 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係關於違反種苗標示、種苗業登記管理及種苗輸出入管理規定處罰之依據,並將罰鍰提高為二萬至十萬元。
- 罰鍰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6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0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3 條條文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係關於違反種苗標示、種苗業登記管理及種苗輸出入管理規定處罰之依據,並將罰鍰提高為二萬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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