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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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 2.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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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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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330 全文修正)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文字略作修改,以期周詳。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文字略作修改,以期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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