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1 版
(093033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未依期限辦理變更之處罰,參酌公司法將罰鍰修改為一萬至五萬元。 三、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處罰,另於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規範。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罰鍰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5 條條文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未依期限辦理變更之處罰,參酌公司法將罰鍰修改為一萬至五萬元。 三、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處罰,另於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