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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5 條

  1. 1.種苗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登記年、月、日。 二、種苗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經營種苗種類範圍。 四、資本額。 五、從事種苗繁殖者,其附設繁殖場所之地址。 六、登記證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關事項。
  2. 2.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依限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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