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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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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2. 2.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8條,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指引,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認為植物的品種權存在特定情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銷或廢止的申請。撤銷品種權後,該品種權將從一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提供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8條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提出在國內實施觀察試驗報告,經核准命名登記後,始得輸入。但供為育種材料,經主管機關核准限量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觀察試驗,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農業研究或試驗改良機構為之。

立法理由為保護國內農民利益,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經農業研究或試驗改良機構作適應性及區域性試驗之程序,以防止不適國內栽培之新品種引進盲目推廣。

(0930330 全文修正)

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為增訂,並對得提起撤銷品種權之申請人資格加以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品種權經撤銷後之效力。

(0771117 制定)

為保護國內農民利益,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經農業研究或試驗改良機構作適應性及區域性試驗之程序,以防止不適國內栽培之新品種引進盲目推廣。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為增訂,並對得提起撤銷品種權之申請人資格加以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品種權經撤銷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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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8 條規定:「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