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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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8條,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指引,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認為植物的品種權存在特定情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銷或廢止的申請。撤銷品種權後,該品種權將從一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提供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8條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提出在國內實施觀察試驗報告,經核准命名登記後,始得輸入。但供為育種材料,經主管機關核准限量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觀察試驗,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農業研究或試驗改良機構為之。
立法理由為保護國內農民利益,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經農業研究或試驗改良機構作適應性及區域性試驗之程序,以防止不適國內栽培之新品種引進盲目推廣。
(0930330 全文修正)
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為增訂,並對得提起撤銷品種權之申請人資格加以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品種權經撤銷後之效力。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7 條條文
為保護國內農民利益,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經農業研究或試驗改良機構作適應性及區域性試驗之程序,以防止不適國內栽培之新品種引進盲目推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為增訂,並對得提起撤銷品種權之申請人資格加以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品種權經撤銷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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