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8 條
- 1.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 2.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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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8條,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指引,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認為植物的品種權存在特定情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銷或廢止的申請。撤銷品種權後,該品種權將從一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提供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8條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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