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9 條
品種權之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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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9條,有關品種權的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的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這條法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品種權相關事項進行公告,以保障相關權益的確認和透明度。 這個解釋的參考資料是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9條本身,這條法規強調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品種權相關事項應予公告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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