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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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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權之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9條,有關品種權的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的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這條法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品種權相關事項進行公告,以保障相關權益的確認和透明度。 這個解釋的參考資料是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9條本身,這條法規強調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品種權相關事項應予公告的要求。

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主管機關得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明定種苗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可以藥劑等方式處理,以防止輸入者變更用途圖利。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權之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特許實施,以及第七條、第二十七條之設定質權、授權之規定,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事項。

  • 質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71117 制定)

明定種苗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可以藥劑等方式處理,以防止輸入者變更用途圖利。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特許實施,以及第七條、第二十七條之設定質權、授權之規定,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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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9 條規定:「品種權之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