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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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9條,有關品種權的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的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這條法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品種權相關事項進行公告,以保障相關權益的確認和透明度。 這個解釋的參考資料是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9條本身,這條法規強調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品種權相關事項應予公告的要求。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主管機關得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明定種苗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可以藥劑等方式處理,以防止輸入者變更用途圖利。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權之變更、特許實施、授權、設定質權、消滅、撤銷、廢止及其他應公告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特許實施,以及第七條、第二十七條之設定質權、授權之規定,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事項。
- 質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71117 制定)
明定種苗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可以藥劑等方式處理,以防止輸入者變更用途圖利。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特許實施,以及第七條、第二十七條之設定質權、授權之規定,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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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