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品種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品種權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品種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育種者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育種者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 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