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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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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 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 二、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一、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 二、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 三、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
  3. 3.品種權經撤銷或廢止者,應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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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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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11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病蟲害侵入或種苗過量輸出入,致影響國內種苗事業之健全發展,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種苗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之種類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有關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為防止外來病蟲害危害國內農業生產,及避免種苗過量輸出入而影響國內農民之利益,特明定本條加以管理。其種類及數量則依需要另行公告。

(0910108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國內種苗事業之發展,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種苗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植物防疫檢疫法」之施行,賦予「台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重新檢討本條文規範之範圍,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係配合第一項賦與管理法規之法律授權依據,並酌作修正。

(09303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   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   二、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一、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   二、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   三、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   品種權經撤銷或廢止者,應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參照我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而為修正,分別列舉「撤銷」及「廢止」品種權之實體理由。   三、由於品種性狀追蹤檢定未來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需要進行,原條文第二十五條已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檢定結果不能保持品種特性之部分,亦已列入修正條文第二項「廢止」品種權之實體理由,故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予以刪除。   四、由於修法後中央主管機關將不再對品種為命名登記,故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五、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增定第四項,明定品種權撤銷或廢止者,應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

(0771117 制定)

為防止外來病蟲害危害國內農業生產,及避免種苗過量輸出入而影響國內農民之利益,特明定本條加以管理。其種類及數量則依需要另行公告。

(0910108 修正)

一、因應「植物防疫檢疫法」之施行,賦予「台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重新檢討本條文規範之範圍,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係配合第一項賦與管理法規之法律授權依據,並酌作修正。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參照我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而為修正,分別列舉「撤銷」及「廢止」品種權之實體理由。   三、由於品種性狀追蹤檢定未來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需要進行,原條文第二十五條已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檢定結果不能保持品種特性之部分,亦已列入修正條文第二項「廢止」品種權之實體理由,故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予以刪除。   四、由於修法後中央主管機關將不再對品種為命名登記,故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五、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增定第四項,明定品種權撤銷或廢止者,應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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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 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