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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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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名稱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定相當期間,要求品種權人另提適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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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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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117 制定)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註銷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辦理歇業登記手續,否則予以註銷其登記證,以利管理。

(0910108 修正)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將原條文「註銷」之用語修正為「廢止」。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名稱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定相當期間,要求品種權人另提適當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日本種苗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而增訂,使原先中央主管機關不查而誤予登記不適當名稱之錯誤,得有更正機會。

(0771117 制定)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辦理歇業登記手續,否則予以註銷其登記證,以利管理。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將原條文「註銷」之用語修正為「廢止」。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日本種苗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而增訂,使原先中央主管機關不查而誤予登記不適當名稱之錯誤,得有更正機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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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5 條規定:「品種名稱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定相當期間,要求品種權人另提適當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