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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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品質及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經檢查結果其不符合應具備條件、設備標準或種苗有病蟲害者,由檢查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防治或禁止銷售。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立法理由為查核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品質及標示事項,明定主管機關之檢查權,其有違規者限期改善、防治或禁止銷售。
(09303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品種權當然消滅: 一、品種權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起消滅。 二、品種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送達中央主管機關之日起;書面表示記載特定之日者,自該特定日起消滅。 三、品種權人逾補繳年費期限仍不繳費時,品種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品種權人死亡而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時,其品種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現行條文稍作修正,以期周詳。 三、考量優良品種之品種權,因無人繼承而消滅,致國內外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恐對我國農業造成衝擊,增訂第二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條文
- 民法 第 1185 條條文
為查核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品質及標示事項,明定主管機關之檢查權,其有違規者限期改善、防治或禁止銷售。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現行條文稍作修正,以期周詳。 三、考量優良品種之品種權,因無人繼承而消滅,致國內外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恐對我國農業造成衝擊,增訂第二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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