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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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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品種權當然消滅: 一、品種權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起消滅。 二、品種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送達中央主管機關之日起;書面表示記載特定之日者,自該特定日起消滅。 三、品種權人逾補繳年費期限仍不繳費時,品種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2. 2.品種權人死亡而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時,其品種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品質及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經檢查結果其不符合應具備條件、設備標準或種苗有病蟲害者,由檢查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防治或禁止銷售。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立法理由為查核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品質及標示事項,明定主管機關之檢查權,其有違規者限期改善、防治或禁止銷售。

(09303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品種權當然消滅:   一、品種權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起消滅。      二、品種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送達中央主管機關之日起;書面表示記載特定之日者,自該特定日起消滅。   三、品種權人逾補繳年費期限仍不繳費時,品種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品種權人死亡而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時,其品種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現行條文稍作修正,以期周詳。   三、考量優良品種之品種權,因無人繼承而消滅,致國內外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恐對我國農業造成衝擊,增訂第二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0771117 制定)

為查核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品質及標示事項,明定主管機關之檢查權,其有違規者限期改善、防治或禁止銷售。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現行條文稍作修正,以期周詳。   三、考量優良品種之品種權,因無人繼承而消滅,致國內外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恐對我國農業造成衝擊,增訂第二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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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6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品種權當然消滅: 一、品種權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起消滅。 二、品種權人拋棄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