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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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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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新品種登記申請案,其應備書件不全,記載不完備或未依規定提供育種材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予駁回。
立法理由規定新品種登記之程式不備時應限期補正,不補正者,應予駁回。
(0930330 全文修正)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二十條、日本種苗法第四條,以及中國大陸地區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明定品種名稱之限制。
- 緣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2 條條文
(0771117 制定)
規定新品種登記之程式不備時應限期補正,不補正者,應予駁回。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二十條、日本種苗法第四條,以及中國大陸地區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明定品種名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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