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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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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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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3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新品種登記申請案,其應備書件不全,記載不完備或未依規定提供育種材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予駁回。

立法理由規定新品種登記之程式不備時應限期補正,不補正者,應予駁回。

(0930330 全文修正)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二十條、日本種苗法第四條,以及中國大陸地區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明定品種名稱之限制。

(0771117 制定)

規定新品種登記之程式不備時應限期補正,不補正者,應予駁回。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二十條、日本種苗法第四條,以及中國大陸地區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明定品種名稱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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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3 條規定:「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