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3 條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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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3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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