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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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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品種種類。 三、品種名稱。 四、品種來源。 五、品種特性。 六、育成或發現經過。 七、栽培試驗報告。 八、栽培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有關事項。
  3. 3.品種名稱應書以中文,並附上羅馬字母譯名。於國外育成之品種,應書以其羅馬字母品種名稱及中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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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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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新品種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其合於命名或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應將審定結果連同新品種特性公告之。

立法理由規定新品種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其審定書之製作、通知,及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之公告。

(0930330 全文修正)

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品種種類。   三、品種名稱。   四、品種來源。   五、品種特性。   六、育成或發現經過。   七、栽培試驗報告。   八、栽培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有關事項。   品種名稱應書以中文,並附上羅馬字母譯名。於國外育成之品種,應書以其羅馬字母品種名稱及中文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本條針對有關申請品種權時,所應檢附之必備文件,以及品種說明書所應載明之事項,作出規定。   三、種苗之國際貿易,皆以羅馬字母表示共通之品種名稱,以防止混淆,爰明文規定品種名稱應以中文和羅馬字母兩種文字為之。   四、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材料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771117 制定)

規定新品種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其審定書之製作、通知,及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之公告。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本條針對有關申請品種權時,所應檢附之必備文件,以及品種說明書所應載明之事項,作出規定。   三、種苗之國際貿易,皆以羅馬字母表示共通之品種名稱,以防止混淆,爰明文規定品種名稱應以中文和羅馬字母兩種文字為之。   四、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材料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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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