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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4 條

  1. 1.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品種種類。 三、品種名稱。 四、品種來源。 五、品種特性。 六、育成或發現經過。 七、栽培試驗報告。 八、栽培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有關事項。
  3. 3.品種名稱應書以中文,並附上羅馬字母譯名。於國外育成之品種,應書以其羅馬字母品種名稱及中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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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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