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5 條
品種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5條規定,品種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根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函、南投縣政府養殖漁業登記證等證據,可驗證品種申請權為共有者時,需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