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6 條
- 1.品種權申請案,以齊備申請書、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 2.品種權申請案,其應備書件不全、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在限期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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