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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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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
  2. 2.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3. 3.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
  4. 4.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
  5. 5.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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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設新品種審議委員會,審議新品種登記及異議事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新品種審議委員會,俾使審議新品種登記及異議事件。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辦法,以利適用。

(0930330 全文修正)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申請要件中,屬於實質審查要件項目之定義。   三、第一項係參酌UPOV模式法第五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之申請須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等五要件。   四、第二項至第五項分別定義「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

  • 新穎性名詞
(077111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新品種審議委員會,俾使審議新品種登記及異議事件。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辦法,以利適用。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申請要件中,屬於實質審查要件項目之定義。   三、第一項係參酌UPOV模式法第五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之申請須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等五要件。   四、第二項至第五項分別定義「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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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2 條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前項所稱新穎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