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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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
- 2.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 3.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
- 4.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
- 5.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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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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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設新品種審議委員會,審議新品種登記及異議事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新品種審議委員會,俾使審議新品種登記及異議事件。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辦法,以利適用。
(0930330 全文修正)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申請要件中,屬於實質審查要件項目之定義。 三、第一項係參酌UPOV模式法第五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之申請須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等五要件。 四、第二項至第五項分別定義「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
- 新穎性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新品種審議委員會,俾使審議新品種登記及異議事件。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辦法,以利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申請要件中,屬於實質審查要件項目之定義。 三、第一項係參酌UPOV模式法第五條之規定,明定品種權之申請須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等五要件。 四、第二項至第五項分別定義「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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