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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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22-1條,田間試驗結果經審查通過的基因轉殖植物,申請核准同意文件時,應考量國家利益、產業政策及整體發展,為准駁之決定。 舉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3號判決,可知在個別案件中,如真實正常種植狀況與基準限制之數量相差懸殊時,主管機關即應審究有無搶植或濫種之情形,並且應給予相當、合理之補償。
-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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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