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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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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田間試驗結果經審查通過之基因轉殖植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用途核准同意文件申請時,應考量國家利益、產業政策及整體發展,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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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22-1條,田間試驗結果經審查通過的基因轉殖植物,申請核准同意文件時,應考量國家利益、產業政策及整體發展,為准駁之決定。 舉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3號判決,可知在個別案件中,如真實正常種植狀況與基準限制之數量相差懸殊時,主管機關即應審究有無搶植或濫種之情形,並且應給予相當、合理之補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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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22-1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田間試驗結果經審查通過之基因轉殖植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用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