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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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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場銷售:指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 二、標示:指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容器或散裝糧食之告示牌上,所記載之品名、說明文字、圖畫或記號。 三、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三)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四)淨重:指內容物之重量。 (五)碾製日期:指糧食製造之年月日。 (六)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 (七)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完成產品最終包裝之國內或國外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八)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國內負責輸入、經銷或委託製造該包裝糧食之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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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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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價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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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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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標示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場銷售:指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 二、標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標示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