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標示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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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
- 2.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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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