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標示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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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製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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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糧食標示辦法第9條規定,碾製日期應以年月日的方式標示,並且必須是依照消費者能夠理解的方式。根據上述資料,原告公司進口販售的產品標示不完整,並未能以一般習慣能辨明的方式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違反了糧食標示辦法第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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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