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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11共同運銷之稅捐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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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的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參考財政部98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16290號函釋,對於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的稅捐優惠,必須符合相關的要件,例如是否為自負盈虧之責任者等,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例如,運用「共同運銷」稅捐優惠的範例可以包括農民團體向所屬會(社)員收集農產品出售或加工出售,将所收取货款后的余额悉数转交农民,本身不负盈亏责任的情形,符合此稅捐優惠的適用條件。

立法沿革 1

(0700724 制定)

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立法理由農民出售其農產品及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十六款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 營業稅名詞
(0700724 制定)

農民出售其農產品及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十六款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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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1 條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