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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1 條(共同運銷之稅捐優惠)

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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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的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參考財政部98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16290號函釋,對於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的稅捐優惠,必須符合相關的要件,例如是否為自負盈虧之責任者等,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例如,運用「共同運銷」稅捐優惠的範例可以包括農民團體向所屬會(社)員收集農產品出售或加工出售,将所收取货款后的余额悉数转交农民,本身不负盈亏责任的情形,符合此稅捐優惠的適用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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