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的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參考財政部98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16290號函釋,對於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的稅捐優惠,必須符合相關的要件,例如是否為自負盈虧之責任者等,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例如,運用「共同運銷」稅捐優惠的範例可以包括農民團體向所屬會(社)員收集農產品出售或加工出售,将所收取货款后的余额悉数转交农民,本身不负盈亏责任的情形,符合此稅捐優惠的適用條件。
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立法理由農民出售其農產品及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十六款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農民出售其農產品及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十六款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