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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0 條(共同運銷之集貨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用地。
  2. 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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