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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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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5 條
(批發市場用地之取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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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協助洽購、依法申請
徵收
、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
業
用地。
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
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一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
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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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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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共同運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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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零售交易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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