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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15批發市場用地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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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用地。
  2. 2.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3. 3.第一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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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0724 制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立法理由農產品批發市場及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用地之取得較不容易,故規定其取得所需公私有地方式,並明定得使用農業用地,以應其用地需要。

(1150120 修正)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一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0700724 制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及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用地之取得較不容易,故規定其取得所需公私有地方式,並明定得使用農業用地,以應其用地需要。

(1150120 修正)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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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5 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