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的解釋及相關資料。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籌設完竣後,經營主體須經省(市)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始得營業,經許可營業後,除報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停業、歇業。 籌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不依核定計畫辦理者,除有正當理由申經核准者外,由該管省(市)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程序及開始營業應具備之要件。又農產品批發市場與生產者、消費者利害密切,故規定不得任意停業歇業,並依核定計畫辦理業務。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籌設完竣後,經營主體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始得營業。經許可營業後,除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停業、歇業。 籌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不依核定計畫辦理者,除有正當理由申經核准者外,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省(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市場籌設之核准、經營主體登記許可或撤銷其核准,修正改由該管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籌設完竣,經營主體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經許可營業後,除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停業、歇業。 籌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不依核定計畫辦理者,除有正當理由申經核准者外,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與業務之管理、市場結餘之用途與其處理、停止承銷人交易期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二項籌設市場不依定計畫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三、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授權訂定「農民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鑒於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未明定,爰於原條文第三項增列「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與業務之管理、開始營業期間之限制與延長、市場結餘之用途與其處理、停止承銷人交易期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
本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程序及開始營業應具備之要件。又農產品批發市場與生產者、消費者利害密切,故規定不得任意停業歇業,並依核定計畫辦理業務。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省(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市場籌設之核准、經營主體登記許可或撤銷其核准,修正改由該管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二項籌設市場不依定計畫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三、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授權訂定「農民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鑒於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未明定,爰於原條文第三項增列「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與業務之管理、開始營業期間之限制與延長、市場結餘之用途與其處理、停止承銷人交易期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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