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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籌設完竣,經營主體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經許可營業後,除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可抗力,不得停業、歇業。
  2. 籌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不依核定計畫辦理者,除有正當理由申經核准者外,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3.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與業務之管理、市場結餘之用途與其處理、停止承銷人交易期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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