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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政府或農民團體所提供者,其應付之使用費,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額度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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