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9 條
- 1.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之必需費用,得向貨主收取代辦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2.農民團體為分攤農產品在共同運銷過程中所產生之意外損失,得訂定辦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各類貨主應得之貨款中提存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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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9條規定了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的相關事宜,包括代辦費用的收取標準以及意外損失的分攤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根據財政部98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16290號函釋,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如符合共同分級計價運銷及結價運銷型態,且自身不負盈虧責任者,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例如,農民團體向所屬會(社)員收集農產品出售或加工出售,將所收取貨款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屬委託運銷或共同運銷之範圍,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規定,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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