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8條的釋義如下: 1.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代表農民團體在辦理共同運銷時,應受到主管機關的輔導,並且有相關的獎勵、組織、訓練等規定。這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8條的規定,也有助於保障農民團體的權益。 2.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這表示在農產品共同運銷時,農產品批發市場應該優先處理來自農民團體的農產品,這有助於促進農產品的流通,也有利於農民團體的利益。 3.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這表示在農產品共同運銷中,農民團體可以與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契約生產或供應,這有助於保障各方的權益。 4.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這表示主管機關對於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該給予獎勵,這有助於鼓勵農民團體積極參與共同運銷,也有利於農產品市場的穩定發展。 以上釋義是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8條的內容,並參考了法條本身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實際案例和資料。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農民團體應積極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其因農產品批發市場調配而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應予優先處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且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以穩定其出路。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授權訂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鑒於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未明定,爰於原條文第一項末段增列「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
本條規定農民團體應積極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其因農產品批發市場調配而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應予優先處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且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以穩定其出路。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授權訂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鑒於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未明定,爰於原條文第一項末段增列「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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