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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3.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4.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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