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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8 條

  1. 1.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3. 3.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4. 4.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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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8條的釋義如下: 1.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代表農民團體在辦理共同運銷時,應受到主管機關的輔導,並且有相關的獎勵、組織、訓練等規定。這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8條的規定,也有助於保障農民團體的權益。 2.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這表示在農產品共同運銷時,農產品批發市場應該優先處理來自農民團體的農產品,這有助於促進農產品的流通,也有利於農民團體的利益。 3.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這表示在農產品共同運銷中,農民團體可以與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契約生產或供應,這有助於保障各方的權益。 4.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這表示主管機關對於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該給予獎勵,這有助於鼓勵農民團體積極參與共同運銷,也有利於農產品市場的穩定發展。 以上釋義是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8條的內容,並參考了法條本身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實際案例和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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