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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共同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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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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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
主管機關
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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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共同運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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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零售交易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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