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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2 條(批發市場之規劃)

  1. 1.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2. 2.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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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上述法條主要是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立及規劃,可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可以獲得以下幾點信息: 1.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立和業務項目由地方主管機關來規劃,並可獲得財政上的補助。 2.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根據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農產品批發市場時,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以上分析均是基於所提供的法條內容,並沒有涉及具體的案例或其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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