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上述法條主要是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立及規劃,可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可以獲得以下幾點信息: 1.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立和業務項目由地方主管機關來規劃,並可獲得財政上的補助。 2.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根據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農產品批發市場時,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以上分析均是基於所提供的法條內容,並沒有涉及具體的案例或其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受益者為全部生產者及消費者大眾,故規定其為公用事業,凡本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規定。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置及業務項目,應有通盤規劃,以求地區平衡;且其設置需要大量投資,故規定由當地省(市)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三、為使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之規劃維持地區間平衡,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受益者為全部生產者及消費者大眾,故規定其為公用事業,凡本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規定。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置及業務項目,應有通盤規劃,以求地區平衡;且其設置需要大量投資,故規定由當地省(市)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三、為使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之規劃維持地區間平衡,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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