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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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之農產品者為限。
- 2.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但販運商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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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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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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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