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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之農產品者為限。
  2.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但販運商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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