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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品成交後,其買受人應即提貨搬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場同意。
  2. 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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