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12 條,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可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市場應於 7 月 10 日以前,將 6 月份的交易月報表報送給所屬的主管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