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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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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這表示在農產品批發市場成交時,市場人員需要即時公布成交人姓名和價格,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且在交易確定后,供應人和承銷人都不得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可根據特定案例中的成交價格、異議行為等情況,來詳細解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7條的應用與適用情形。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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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