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這表示在農產品批發市場成交時,市場人員需要即時公布成交人姓名和價格,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且在交易確定后,供應人和承銷人都不得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可根據特定案例中的成交價格、異議行為等情況,來詳細解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7條的應用與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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