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一市場之品目。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